
新雙峰客戶端9月22日訊(通訊員 謝斕 唐湘麗)現如今,微信作為當下一種便捷、高效的通訊軟件,已經是大家必不可少的通訊工具,除了聊天以外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微信做生意,可當遇見糾紛時,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算證據?近日,雙峰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情回顧
劉某某是丁某某的一個客戶,2020年5月起,他多次通過微信向丁某某買購買加氣磚,起初雙方合作非常愉快,也一直保持著“微信訂購”的交易習慣,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一開始劉某某都會收貨后及時轉賬部分貨款給丁某某。2020年9月,丁某某找其結算貨款49358元,劉某某說自己資金緊缺,希望可以晚點支付,丁某某應允了。但劉某某對于欠款一托再拖,期間,丁某某微信上多次催討無果,后來劉某某變更微信名并停用微信號、手機號,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丁某某將劉某某訴至雙峰法院。
法院審理
因劉某下落不明,雙峰法院通過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審理過程中,原告丁某某提供了劉某某的微信號、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截圖等,證明了其通過微信與劉某某進行加氣磚買賣交易并催討欠款的事實,但微信作為證據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證明微信號是劉某某本人使用的。但目前劉某某微信名改變,下落不明,如何證明就是劉某某拖欠貨款?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走訪了劉某某所居住村組,通過其親屬、同學等人核對微信號,查詢到聯系方式,并證實了此微信使用人就是劉某某。
雙峰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劉某某在原告丁某某處購買加氣磚,原告丁某某已將標的物轉移被告劉某某,雙方對貨款進行了結算,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丁某某貨款49358元,遂判決被告劉某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丁某某加氣磚貨款49358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微信可以說是我們最常用的溝通工具之一,也是重要的電子證據之一。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可以區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鏈接記錄和轉賬交易記錄。當事人提交微信證據,應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①當事人所提供微信聊天截圖,要能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即應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
②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是真實和完整的,聊天記錄內容并非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圖片或錄音,且文字、語音、視頻所表達的內容應清晰、完整、明確;
③轉賬匯款前,一要注意明確對方身份;二要明確轉賬用途,備注中注明轉賬用途;三要保留好轉賬記錄;
④此外還可以結合其他證據如錄音、短信、借條、結算單等,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一審:李娟
二審:歐陽亞輝
三審:劉郁鑫
責編:李娟
來源:雙峰縣融媒體中心 投稿郵箱: 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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